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学院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二级学院建立相应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校院两级管理机制,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学校成立就业指导中心,挂靠学生处,建立科学、有效、完善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发挥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职能,全面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四条就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
1.根据教育部及上级有关部门精神,制定就业政策,部署全校就业工作;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2.组织、管理、指导、检查、评估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全校就业工作人员培训。
3.负责开展就业指导教研室工作,对学生开展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反馈系统;为学校的专业设置与改革等方面提供依据及建议;完成学校年度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撰写工作。
4.加强对外宣传,建立用人单位资料库,加强就业基地建设;负责就业信息网建设;收集、整理发布就业信息。
5.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查及毕业生生源统计,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并向主管部门上报。
6.了解毕业生思想动态,收集毕业生信息,负责毕业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
7.负责组织、协调毕业生派遗和离校办理等工作。
8.负责毕业生工作推荐,就业协议审核、鉴证、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年度毕业生就业状况反馈、就业率统计。
9.负责组织毕业生供需见面双选会。
10.负责学校创业教育工作的开展。
11.负责出国留学及涉外工作。
12.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2.做好就业政策宣传,使毕业生了解政策、知晓政策、用好政策;
3.开展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4.实事求是对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基本情况进行鉴定,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
5.做好就业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基本资料的编制、毕业资格审查和数据上报工作;做好本学院毕业生报到证发放工作;
6.做好就业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工作;负责接待本学院用人单位来访工作;负责本学院内招聘工作;
7.建立毕业生信息库、用人单位信息库;建立毕业生就业基地;做好毕业生就业跟踪工作,完成年度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撰写工作。
8.完成学校及就业指导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六条 学校就业工作程序包括:毕业生资格审查、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开展就业创业指导、举办双选会、编制就业计划、建设就业基地、总结就业工作等。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程序包括:完成学业、掌握就业求职技巧、准备个人资料、参加双向选择、签订协议、办理离校手续、到单位报到等。
第八条 单位招聘程序包括: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交单位有效证件、提供岗位需求信息、招聘洽谈、审查考核毕业生、确定人选并签订就业协议、做好接收毕业生准备。
第四章 就业指导与毕业教育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教育相结合,紧密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 毕业教育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保证和基础,是实现德育目标的重要内容,必须把毕业教育贯穿于毕业生就业的全过程。采取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国家政治经济形势教育、就业形势与政策教育、文明离校教育等,指导毕业生在签订协议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通过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与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掌握就业技巧和方法;为毕业生正确设计和选择自己的职业生涯道路打下坚实基础。
第五章 就业信息处理、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
第十二条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收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二级学院根据自己专业优势或利用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关系等各种渠道,收集需求信息并做好用人信息登记。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就业网站、就业公告栏和通报等方式发布就业信息,各二级学院要组织学生充分利用多种手段,及时了解就业信息。
第十四条 双选会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形式,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主办,各二级学院可以承办专场双选会。
第六章 签订就业协议和就业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10—12月份统一发放协议书(协议书发放时暂不盖公章)。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协议即返回学校盖章生效。学院统一发放的《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人一式四份,编号管理,毕业生签约时只能使用自己的协议书才能有效,不得转让他人。
第十六条 协议各方必须认真审核协议内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七条 毕业生可有多个意向单位,但最后只能与一个单位签订协议,凡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的,只能认定其中一份协议有效,其他一律按违约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毕业生签好协议后,各二级学院应及时上交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指导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盖章、接收、备案,列入就业建议方案。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后上交。
第十九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对有疑问的协议书进行复查,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要求毕业生改正或重新择业。
第二十条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将协议书及时交于用人单位而导致报到时用人单位拒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重新取得就业协议书后,与其他单位签订新协议的,学校要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就业报到与就业调整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安排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
第二十三条 《报到证》签发后,由各二级学院统一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并及时通知毕业生到本学院签领。
第二十四条在报到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调整手续;
2、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用人单位的,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就业调配部门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
第二十五条已报到的毕业生因个人非特殊原因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学院不予受理。需要调整的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原因之一:
1、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新扩建项目及重点行业部门急需的;
2、因身体或家庭等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在原单位工作的;
3、专业明显不适应的;
4、因校方造成报到证错误的。
第二十六条符合单位调整条件毕业生申请单位调整时必须携带新签协议书、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第二十七条截止毕业离校时,对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院可以保留其两年择业资格。
第八章 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问题
第二十八条毕业生报到后《报到证》遗失的,应在省级以上报纸挂失,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复得的,由学校出具证明,办理补发手续。户口关系遗失的,按上述规定和户口关系补办的有关规定到学校户籍管理部门办理。由于遗失证件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再负责其就业,转入生源地人才交流中心:
自报到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用人单位工作的;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由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第三十条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院声誉的,伪造就业《协议书》等情节的,违反本《细则》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其他严重违纪的行为,学院将给予严厉处分。
第九章 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二级学院,由学校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故意漏报毕业生资格或严重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库或上报的数据中有错误,给毕业生造成严重损失的;
2、擅自更改毕业生就业计划,毕业生培养方式、姓名及其他毕业生信息,影响毕业生就业的;
3、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河北美术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