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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2022年11月11日 11:12  点击:[]

河北美术学院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术水平的提高,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研处是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举办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作品展览学术交流以及参加学术会议的信息统计与审核管理。

第三条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举办。

第四条学校鼓励各单位积极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倡导结合相关学科领域最新研究动态、以及国内外学术前沿开展交流,且应服务于学校的学科建设,有助于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

第五条活动应积极向上,弘扬主旋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得违反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散布不利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不得损害学校形象。

第二章举办学术会议

第六条审批程序

(一)举办单位须至少提前2周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科研处审批、备案。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时间、经费来源、经费预算、日程和议程安排、拟到会专家名单”等,并附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及会议背景资料。

(二)未经审批擅自筹办学术会议,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举办单位的责任。

第七条组织管理

(一)举办单位负责学术会议的策划宣传、会议接待、组织实施等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学术会议结束后,举办单位在2周内向科研处提交以下材料:会议综述、会议经费决算表、会议资料(音像资料及宣传报道)等。

(三)科研处对学术会议进行监督管理。若存在以下情况,一经核实,将给予警告,情况严重者报校长办公会,给予相应处理。

1.组织学术会议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学术会议经费决算表虚假上报;

3.提交学术会议总结材料不及时或不完整;

4.其他未按所提交《申请表》执行的情况。

第八条经费管理

(一)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收取适当的会务费或资料费等,会务费先从收取的费用或项目经费中支出。如收取的费用、项目经费不足或没有项目经费,根据实际需要经学校研究给予资助。

(二)举办单位提交学术会议经费预算表,科研处会同财务资产管理处组织审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举办学术讲座

第九条审批程序

(一)举办单位须至少提前3天填写《申请表》提交科研处审批、备案,内容主要包括“主讲专家基本信息、讲座主题、讲座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等,并附专家背景资料。

(二)未经审批擅自举办学术讲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举办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组织管理

(一)举办单位负责学术讲座的策划宣传、组织实施等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科研处对学术讲座进行过程监督与管理,如存在以下情况,一经核实,将给予警告,讲座视为无效。

1.学术讲座现场秩序混乱,未安排老师维持会场纪律;

2.学术讲座时间少于90分钟;

3.学术讲座不能按原计划举行时未及时在科研处报备;

4.其他未按所提交《申请表》执行的情况。

(三)讲座结束后,举办单位在1周内向科研处提交以下材料:讲座总结、讲座提纲和核心内容、照片、宣传报道等。若提交材料不及时或不完整,科研处将不予批准新的讲座。

第十一条经费管理

(一)校外专家按以下标准支付讲座费用(含税):

1.院士或国内某一学术领域资深专家:5500元/场;

2.博士生导师、教授:4500元/场;

3.硕士生导师、教授:3500元/场;

4.副教授或博士:2500元/场;

5.行业企业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1500—2500元/场;

6.国外专家来校讲学的劳酬标准,参照国内专家标准执行。

(二)校内教师按以下标准支付讲座费用(含税):

1.教授:800元/场;

2.副教授或博士:600元/场;

3.讲师:300元/场。

第十二条若专家讲座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举办单位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再执行讲座申请程序。

第四章 参加学术会议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教师个人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学术会议的主题应紧密联系参加者的科研工作和学校的学科建设与发展。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每学期末须及时向科研处提交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相关资料,包括:会议邀请函、发言报告、会议论文、音像资料等。未及时提交或不提交的单位,科研处将在年度科研工作业绩中,扣除相应考核分数。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组织参会教师传达会议学术动态和信息,或做学术讲座。

第五章举办作品展览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审批程序

(一)校内外举办的学术交流展、学术邀请展及个展等(须有与展览相关的学术研讨会),举办单位或举办者须至少提前2周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科研处审批、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展览名称、主题、主办单位、展览时间、学术主持人、经费来源、经费预算、开幕式/闭幕式议程安排、拟参加开幕式/闭幕式专家名单”等,并附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协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及展览背景资料。

(二)未经审批擅自筹办的校内外学术展览交流活动,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举办单位或举办者的责任。

第十七条组织管理

(一)举办单位或举办者负责学术展览交流活动的策划宣传、接待、组织实施等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学术展览交流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在2周内向科研处提交以下材料:学术展览活动综述、活动经费决算表、学术展览资料(音像资料及宣传报道)等。

(三)科研处对学术展览交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若存在以下情况,一经核实,将给予警告,情况严重者报校长办公会,给予相应处理。

1.组织学术展览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学术展览交流活动经费决算表虚假上报;

3.提交学术展览交流活动总结材料不及时或不完整;

4.其他未按所提交《申请表》执行的情况。

第十八条经费管理

校内外举办的学术展览交流活动,单位提交经费预算表,科研处会同财务处组织审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美术学院学术讲座(报告)管理办法(修订版)》(河美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下一条:河北美术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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