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美术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的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促进学术交流,规范学术行为,防止学术腐败,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河北美术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我校全体师生员工以河北美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研究、作品创作活动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项目研究规范
(一)在申报科研项目前应做好论证、背景分析工作,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
(二)在申报科研项目时,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研究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签名具有法律依据的作用,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避免因此而出现超项申请、纠纷等问题。
(三)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数据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其他资料。
(四)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有义务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有责任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出国进修、重病等)不能按时结题者,应及时提供书面说明,并确保该项目能在推迟的期限内完成,以免影响学校其他人员对该级该类项目的继续申报。
第四条学术引文规范
(一)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
(二)引用文献为图书者,须注明版本、出版社、出版时间、页码;为期刊者,须注明篇名、卷次、时间、起止页码。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
(三)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
(四)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第五条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
(一)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
(二)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上署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他人名字;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第一作者或本作品责任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四)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五)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六)学术论文、论著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力避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外文拼写错误、笔误或校对错误等;
(七)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八)不得剽窃他人的作品、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不得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
(九)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要求。
第六条学术成果规范
(一)注重学术成果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剽窃或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三)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
(四)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有改动,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五)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在科研成果的呈报、归档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以提高成果或材料的级别或自己的排名;
(七)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来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得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未经严格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不得在公众媒体炒作,也不得草率地推广应用,以免造成不良的经济和社会后果。
第七条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四)被评价者不得干扰学术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第八条学术批评规范
(一)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三)在艺术作品的创作及评论中,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它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九条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等行为;
(二)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引用资料,捏造事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成绩单等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五)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六)一书多版、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处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科研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十一条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接到举报或投诉3个工作日内由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3-5名专家组成调查小组,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影响重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章处罚措施与程序
第十五条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三)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解除聘任;
(六)赔礼道歉、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处理。
第十六条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延缓答辩、退学、取消学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理。
第十七条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取消兼聘资格等处理。
第十八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十九条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二十条经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学校及相关方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权益。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校内举报人,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修订)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河北美术学院学术道德规范》(院发〔2011〕15号)和《河北美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院发〔2012〕40号)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