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被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完成相应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创作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的成绩表明其已经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学位申请人在向河北美术学院申请学位的同时,不得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并设秘书1-2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河北美术学院院长、常务副院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各学科带头人或负责人、部分二级学院院长及教师代表组成。所有委员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请省主管部门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
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人数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三至九人组成,设分委员会主席一人。分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人选由二级学院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审议本校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
(三)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是否撤销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本校拟规划建设以及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六)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七)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八)履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初审有关人员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
(三)审议接受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提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四)审定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及开设的课程,审定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
(五)审查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学位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答辩工作;
(六)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七)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八)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项。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
(三)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做好准备工作;
(四)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五)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准予毕业者,结业或肄业者;
(二)学位论文不合格者;
(三)学位论文被检测为抄袭者或其它舞弊行为者。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在结业后两年内,经重新学习达到毕业条件,申请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同时,可提出学士学位的授予申请。
第十二条 成人教育本科生毕业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准予毕业者;
(二)学位论文不合格者;
(三)学位外语统考成绩不合格或合格证超过有效期的;
(四)学位论文被检测为抄袭者或其它舞弊行为者。
第十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各学院对照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所辖本科专业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初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呈校学位办公室;
(二)校学位办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有效。会议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予以审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学校当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申请,逾期申请者不予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不授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学生,授权校学位办出具告知书,由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告知学生,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单位做好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有关学位授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河北美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申诉。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生效执行。此前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学校规定或条文,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