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美术学院关于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我校校风、学风建设,表扬先进,树立典型,充分发挥优秀毕业生的先进模范作用,引导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积极促进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使大学生真正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对象和比例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范围为我校在籍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本、专科应届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按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基础上产生。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并积极要求进步。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现象,未受过任何处分。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诚实守信,积极参加各项有益的社会活动和党团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4、在校期间,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居本专业前列,按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必修课,无不及格或补考科目;德育现实表现考核良好以上。
5、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其中(本科四项、专科三项)荣誉称号。
6、参加团中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者以及志愿到西藏等艰苦、边远地区工作者或获得过省级(含省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者或在舍己救人、抢险救灾、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及大型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者,在具备以上条件的同时,可直接作为优秀毕业生候选人。
7、被评选为优秀毕业生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
(1)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没有达到良好(含)的;
(2)本科毕业生不能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专科毕业生不能获得毕业证的;
(3)在毕业离校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4)毕业实习成绩未达到优秀的;
(5)已经签订就业协议,因个人原因违约的。
三、评选办法
1、各学院按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和比例,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毕业班辅导员(教师)组织评选,提出候选人名单,填写“优秀毕业生审批表”报本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后,由本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审,并予以5个工作日的公示。
2、学院将公示后无异议的优秀毕业生初审名单,经本学院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对报送的优秀毕业生初审名单审查后,予以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批,确定优秀毕业生名单,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由学校颁发校级“优秀毕业生证书”。
4、省级优秀毕业生名单经学生工作处审查和经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批,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报送省厅审批,由省厅颁发省级“优秀毕业生证书”。
四、评选时间及奖励:
1、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每年4月份进行。
2、学校对优秀毕业生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本人档案。
3、对优秀毕业生优先向用人单位进行推荐,促进其就业。
五、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河北美术学院
关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及办法
为了提高学生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三好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
2、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爱护公物。
3、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本专业,刻苦学习,上课认真听讲,独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并能帮助同学学习。个人成绩优良,考核、考查课无不及格成绩(补考通过也可,不含重修的)。
4、积极参加各项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积极参加文体竞赛活动,活跃校园文体生活。
5、注重思想品德修养,尊敬师长和学院的工作人员,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勇做好人好事。
6、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劳动态度端正,公益劳动表现突出。
7、德、智、体综合测评前十名。
8、政治理论课、德育成绩优秀。
二、参评优秀学生干部除具备三好学生条件所有条件之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深入联系同学,发挥学院和学生的之间的桥梁作用。
2、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起骨干带头作用。
3、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谦虚谨慎,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参评资格:
1、学生干部考核不合格者。
2、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3、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含考查科目);补考未通过,重修的。
4、德育分数低于基础分的。
5、学生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
6、寝室卫生不达标,有二次(含)以上被评为差宿舍。
四、评选方法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均在学生年度德育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2、三好学生的评选数量为二、三年级学生总数的10%,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数量为学生干部总数的10%。
3、三好学生由辅导员、团支部、班委会根据评选条件在广泛听取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初步提出候选人,经班级民主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后上报所在学院,所在学院审核符合条件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学院审核之后报学工处;
4、优秀学生干部由各学院、校团委(校学生会、自律委、学子报、广播台等)根据评选条件在广泛听取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初步提出候选人,经所属部门公开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各学院、校团委审核之后报学工处。
5、学生工作处将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名单审核后,并进行不低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批、表彰。
五、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各学院、各校级其他部门的评选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