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美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下属各部门。
第三条 招投标事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维护学院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四条 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等重大经营事项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监督部门为学院财务处。
第五条 招标范围:
1、物资采购类别包括办公设备类、教学设备类、图书及专用设备类、物业专用设备类、公寓用品类及运输工具等,所有工程的建设、改造及对外承包租赁项目同样属于招标范围。
2、物资采购招标金额。单价在2万元(含)以上的物资设备或同类物资设备单价虽不足2万元(不含)但批量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物资;
3、学院相关工程的建设、改造招标金额。单项工程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的或需一个单位施工的整体工程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的。
4、学院对外的承包租赁。年租金5万元(含)以上或虽年租金低于5万元但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对学院整体利益影响较大的重大合同。
5、学院其他采购项目支出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
第三章 招标管理机构
第六条 设立招标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评标小组,进行招标工作,其他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招标工作。
一、招标领导小组
(一)招标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甄忠义
副组长:吴书元、张建敏、张子言、杨振江、关栋华、张丽
成员:甄心恒、赵德君、谢广林、张立阳、孙志强、张凤领、
唐志勇、王志民、
(二)招标领导小组职责:
1.审批招标文件。
2.审批资格预审报告。
3.审批会议纪要和中标结果。
4.审批招标结果报告。
二、招标工作小组
(一)招标工作小组成员:
组长:张丽
成员:赵德君、谢广林、董阿亮
(二)招标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1.拟订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
2.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括招标的具体程序、时间安排、投标业务描述、投标人资格、评标方案。
3.推荐、组成评标小组或提出建议名单。
4.编制招标书、标底、合同和其它文件。
5.按招标项目要求,安排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选择合格甚至优质投标人进行投标。
6.具体组织实施招标日常工作。
7.对招标、评标整个过程进行记录。
三、评标小组成员根据需要从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中产生,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得少于5人(其中至少有一人为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必要时可外聘技术专家共同组成。
第四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使用部门提出招标立项申请并进行审批。
2.经批准后,发出招标公告或通过检索供应商资料库、查询供应商信息和供应商自荐等方式联系投标人。
3.拟订招标文件、招标方案和评标办法细则。
4.成立评标小组。
5.收集投标单位信息,投标单位一般不少于5家。情况特殊不足5家的,最少3家以上。
6.资格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7.发放招标文件。
8.举行会议开标:由评标小组负责开标评标工作,按标书中的评标办法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应尽量采用再次报价的做法。招标工作小组要做好评标纪要。
9.向招标领导小组提交评标报告。
10.与侯选中标人洽谈合同中我方认为有待解决的条款。
11.签订合同。
12.招标结束,做好相关文件归档备案工作。
第五章 投标保证金、标底
第八条 招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可按预算标的额2%收取,最低1000元,最高为80万元,保证金不计利息。特殊情况不需收取保证金的,要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中标者签订合同后可将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未中标者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2日内退还。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上必须载明,投标人如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一条 招标业务应设置标底或拦标价。标底由招标领导小组编制,经审定后,在开标后开始评标前提交给评标小组。如属暗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标底也可设定公开的明标底,在招标文件中或截标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二条 开标时间、地点应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
第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工作小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
第十四条 开标时,由招标工作小组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及以下内容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1.招标过程中严格执行招标纪律,无串标、漏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2.招标过程中必须审查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及价格、付款方式、质量、信誉、售后服务等情况。
3.开标要按有关规则当场进行。评标小组成员、所有投标人和有关使用单位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4.评标小组成员有权查看招标的全部文件,并作出评价。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评标结束后,由招标小组写出招标会议纪要,经全体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5.与投标人有密切关系的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不能作为评标小组成员。
6.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7.评标小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8.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评标结束后,评标小组写明中标单位并附评标过程会议纪要,上报相关领导。
第十六条 中标单位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具有较高性价比。
3.投标报价过程中,第二次及以后报价超过第一次报价或者出租、转让第二次及以后报价低于第一次的,该投标单位投标无效。
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支付;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招标单位或个人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或者透漏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面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十九条 招标小组成员收受投标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招标小组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投标单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单位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并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中标单位不履行与招标单位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单位不按照与招标单位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单位可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诉诸司法机关进行解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